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談“法院”
作者:金曉勝
法院給百姓的認(rèn)識就是審判罪犯的場所,其實,法院本應(yīng)是協(xié)商、調(diào)解、維護(hù)公平正義的地方,所以,不是有什么矛盾、案件就非得去法院不可,如果在矛盾雙方的家里能解決,也是一樣的,因為,公平是道理上的公平,不是法院會比家里更公平,判斷事理的公平不在于在哪個地方去判斷,而是在于判斷事理的公證人與被判斷的事理本身。
法院存在的目的不是定人的罪又去懲罰他,而是維護(hù)公平正義,使罪惡的人有新認(rèn)識,使他以后真心悔改不再犯罪;如果,某一個罪人沒有新認(rèn)識、不悔改,法院判他坐牢20年又什么用?這是折磨他,又不起效果;所以,很多罪犯坐牢出來后,依然犯罪,主要是他內(nèi)在的心依然還是黑的、甚至更黑。
就因為法院給百姓的感覺就是審判罪犯的地方,所以,法院是不能亂喊人的,就拿今天的事,如果,我出庭了,可能就會有邪惡者拍照給別人看的:你看,金曉勝被告了;所以一張圖片就可能會把人給誣陷、毀了,別人當(dāng)然是認(rèn)為坐在被告席上的肯定是犯事了,不然別人好端端的告他干嘛?
所以,我今天不出庭的,我是被害者,迫害者還來告我,我若出這個庭,我豈不是默認(rèn)自己真的不對嗎?所以,我送了答辯書就回來了,不送的話,那是不行的,以后我若說這個案子本身就是他們有問題的,人家會說,‘那你怎么不跟我們反映,我們等你等好久,還被原告人責(zé)怪’,我就不好回答了;所以我把資料一放提交了,他們看了自然就會明白的,不然,我在庭上一問三不知,‘水雞聽響雷’,會鬧出國際笑話的。
謝謝大家理解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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